SDG16 和平與正義制度
SDG16 和平與正義制度:促進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會,建立強大、當責的機構與公共治理體系,以保障人權及法治,促進社會的穩定和永續發展。
糧食安全和健康的農業部門,在預防衝突與建設和平上可發揮核心作用。
許多未能實現千禧年發展目標的國家,災害或政治不穩定導致長期危機和糧食不安全。農村人口在衝突中受影響最深:因對農業社區的攻擊破壞了農村生計,並讓人們從家中遭到驅逐,後果是對農業生產、牲畜和作物損失的損害以及未能打開市場。
雖然國際社會目前將絕大部分資源,旨在挽救受長期危機影響的人民,避免其生命遭受人道主義干預,更多能做的是幫助弱勢族群、生活於農村地區的大多數人,來重建其生計。然而,和平與糧食安全往往是相輔相成的,因此,確保糧食安全、保護、恢復農業部門的干預措施,必須能解決衝突的根本原因。
2007-2008年全球糧食危機提供的教訓為缺少在農村地區的投資,可能會損害國家和糧食安全。糧農組織對建設和平、恢復農村生計、建築靈活度、治理問題和參與性決策方法方面扮演關鍵角色。聯合國與各國及夥伴合作,制定政策和管理框架、創新的體制安排以及功能性農村組織,來幫助小規模生產者克服社會、政治和經濟藩籬。多個利益相關者─(包括被邊緣化的人的聲音) ─參與規劃和政策制定,能夠增強所有權、減少衝突的可能性、並提高長期政策成功的機會。
SDG16 指標
16.1 |
大幅減少各地各種形式的暴力以及有關的死亡率。 |
16.2 |
終結各種形式的兒童虐待、剝削、走私、暴力以及施虐。 |
16.3 |
促進國家與國際的法則,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司法管道。 |
16.4 |
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非法的金錢與軍火流,提高失物的追回,並對抗各種形式的組織犯罪。 |
16.5 | 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賄賂。 |
16.6 | 在所有的階層發展有效的、負責的且透明的制度。 |
16.7 | 、確保各個階層的決策回應民意,是包容的、參與的且具有代表性。 |
16.8 | 擴大及強化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管理制度。 |
16.9 | 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合法的身分,包括出生登記。 |
16.10 | 依據國家立法與國際協定,確保民眾可取得資訊,並保護基本自由。 |
16.A | 強化有關國家制度,作法包括透過國際合作,以建立在各個階層的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以預防暴力並對抗恐怖主義與犯罪。 |
16.B |
促進及落實沒有歧視的法律與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
和平與正義制度怎麼做? (引用ESG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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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怎麼做? (引用Good Life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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