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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在台灣沒有戶籍的外國學生,若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且已取得預計實習機構開立的核准文件 (內容需載明實習工作內容、是否提供津貼及實習期間等資訊,請參考《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第3條說明),最遲須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兩個月向就讀大專校院提出畢業後實習申請。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者。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者。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

申請流程

畢業後實習申請須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至少兩個月繳交至國際事務處。經國際事務處初審後轉送教育部審核。申請時請備妥以下文件:
  • 外國學生畢業後留臺實習申請表
  • 全學年成績單
  • 實習機構同意大學校院畢業僑外生實習證明書
  • 實習機構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 屬企業者,其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但實習機構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屬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者,其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3. 屬外僑商會者,應提具商會正式申請函。
    4. 屬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或訂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法人或機構者,應提具實習或產學合作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實習期限

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的核准期間最長為一年
首次核准的實習期限未滿一年,且畢業生有延長需求,可申請一次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畢業日起滿一年的日期。申請延期時,畢業生須在原定實習結束日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實習單位蓋章的實習延長申請表。學校核准延長後,畢業生須持加蓋學校章戳之申請表,前往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延長手續。

在實習期間,畢業生需每三個月繳交一次實習報告,並由實習單位蓋章後送交學校備查。此報告將做為學校審核是否核准延長實習期間的依據。若未依規定繳交報告,學校得通報教育部取消該生的實習許可。

原定實習結束日前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