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學分(學期/年)
發布日期: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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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點
依照教育部「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辦理。本補助為選送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申請前請詳閱「長庚大學領航者補助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學海飛颺補助之行政契約書」。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相關補助款及本校經費支應。申請資格
- 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之本國學生。
- 符合本校所定外國語文能力之標準。
- 在校學業成績優異(歷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0 分以上為原則)。
- 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研修補助。
- 學生於同一學制期間,未曾領取本校出國修讀學分補助。
補助期限及研修類型
-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 研修類型限於國外大專校院修讀學分。
- 研修領域以原就讀本校專業領域為原則,國外研修期間,每學期(季)應研修專業科目一門以上,研修期程結束後,返校辦理出境修課學分及成績採認,每學期(季)至少三學分。
補助原則
- 本校實際補助名額視教育部當年度核定之補助經費、本校當年度預算及申請人數而定。
- 補助額度依研修國家或地區及修讀期間而異,如下表。
- 申請本校補助者,得同時申請其他機構(包含研修國家)之獎補助, 同時獲得者,本校補助不予核發。惟若其他獎補助非由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且獎補助額度低於本校補助者,不在此限。獲獎補助者得持相關證明向國際處申請,經核定後,由本校補助核發差額。
- 學生於同一學制期間,如曾領取本校短期學分課程補助或其他出國研修或實習補助,則其已領取之金額,應自本補助額度中扣除。
| 洲別 | 研修國家/地區 |
|---|---|
| 美洲 | 美國、加拿大、智利、墨西哥 |
| 歐洲 | 挪威、冰島、瑞典、芬蘭、丹麥、法國、德國、英國、荷蘭、瑞士、 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匈牙利、斯洛維尼亞 |
| 亞洲 | 以色列、新加坡 |
| 大洋洲 | 澳大利亞、紐西蘭 |
| 補助額度 | 出國一學期:75,000 元、出國一學年:150,000 元 |
| 洲別 | 研修國家/地區 |
|---|---|
| 美洲 | 巴西、哥倫比亞 |
| 歐洲 | 捷克、波蘭、立陶宛、拉脫維亞 |
| 亞洲 | 蒙古、泰國、俄羅斯、土耳其、馬來西亞、印度、中國大陸、日本、南韓、香港、澳門 |
| 非洲 | 南非 |
| 補助額度 | 出國一學期:60,000 元、出國一學年:120,000 元 |
- 若學生申請時之歷年學業成績班排名達前30%,前項補助金額得每學期增加新臺幣壹萬元。
- 研修國家或地區未列入上表者,其補助額度由國際處另訂之。
- 補助上限為2學期(1學年)。
申請方式
請參閱校內申請選送須知。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 選送生應於預定啟程出國前與本校完成簽訂行政契約書。
- 選送生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研修前,有正當理由且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本校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如未經本校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選送生並應即於本校通知發文日起九十日內,償還已領取之ㄧ切補助款,屆期不履行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補助款繳還本校。
- 選送生至遲應於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視為放棄。
- 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季),不得領取本補助,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本校報教育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 選送生應於研修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返回本校並應取得學位。
- 在國外研修期間,得定期按本校規定繳交學習報告。
- 選送生如因出國研修或實習,致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收入戶資格者,本校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供相關協助,並主動提供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資訊。
返國義務
- 選送生於研修期滿返國後兩週內繳交返校手續單至系所辦公室,並上傳問卷調查、心得(成果)報告及經驗分享短片至教育部網站(格式如教育部規定),另將心得上傳至國際事務處線上表單。相關程序請參考網頁說明。
- 其餘依教育部、本校規定及行政契約書辦理。
其他
- 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出國研修計畫取消或延遲,除國際處另行通知外,獲本校補助之資格不予保留。
- 詳細規定與各項作業流程,僅依「長庚大學領航者補助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