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3學年度第1學期本國生「碩、博士班獎助學金」(含補發)作業提醒。 

說明: 

一、碩、博士班獎助學金依本校「碩、博士班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辦理。

二、舊生: 

(一)112-2為受獎生且符合續獎資格者本學期免提出申請(含112學年入學學碩學程生之學雜費獎助學金申請)。 

(二)復學生、符合補發資格者(不包含碩士班非學碩士學程生生活費獎助學金項目)、曾為受獎生且本次符合續獎資格者等,請於113911日(星期三)前,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就讀原系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三)為公平審核本校碩、博士班獎助學金獎助對象,經同意提前112-2入學且於入學前符合獎助相關資格者(含入學前五年內獲得相關英文能力成績證明),請於113911日(星期三)前,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就讀系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三、113-1新生: 

(一)博士生:符合113-1入學且非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入學之博士班一般生(就讀期間為專職學生)且無支領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者,本學期免申請學雜費獎助學金(已預設免繳納)。

(二)學碩士學程生:甄試入學或考試入學之備取生,如有學術研究/專業能力之證明者,需提出學雜費獎學金申請。

(三)碩士班生活費獎助學金:學碩士學程生與非學碩士學程生皆需提出申請。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113911日(星期三)前,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就讀原系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四、注意事項:

※若有校外計畫經費補助,碩士生如記憶體專業學程獎學金、博士生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龍躍博海獎學金等,除學雜費獎助學金外,不得重複領取生活費獎助學金。 

※如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學業學籍處理辦法」規定出境者,不再額外發放學雜費獎助。

※碩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依本校「各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規定,碩士生就讀一至二年級為繳納全額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