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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就貸還本付息說明

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
)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20萬元(含)以下,或經就讀學校認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優惠期間(請詳閱問三十)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48萬元(含)以下,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1)
未成年。
 (2)
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a.
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b.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c.
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d.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48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人數,為一人者,優惠期間之利息,由申貸學生負擔全額,並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其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1)
未成年。
 (2)
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a.
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b.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c.
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d.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