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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長庚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

一、旨揭辦法爰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於114年12月11日校務會議及115年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150000033核定修正,修正部份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修正辦法名稱為「長庚大學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
(二)修正適用對象為「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三)修正輔導部門,刪除資策會、增加畢聯會及修正宿舍自治小組名稱。
(四)新增組織辦法「七、出缺或經補選仍無法產生之因應程序」。
(五)修正正、副責人資格及更換程序為「正、副負責人之異動應於二週內主動向課外組報備」。
二、修正後辦法如網址:https://www.cgu.edu.tw/regulation/RegulationManagement/RegulationDetail/2fe0277f-073a-4f5e-802b-c95972267c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