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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至114學年度僑務委員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續領(9月13日截止)

一、本校112114學年度旨揭獎學金受獎名單計8位(頂尖5位、傑出3位),已正式寄送學校Email通知受獎生
二、旨揭獎學金續領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獎學金金額:
1、頂尖獎學金:每學年新臺幣26萬元。
2、傑出獎學金:每學年10萬元。
(二)獎學金受獎期限:
1、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4年。
2、自當學年度91日起至次年831日止。
3、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
其於休學學年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無須繳回。
4、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
(三)續領資格:
1、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
2、頂尖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85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傑出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80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
3、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4、前一學年成績未達上揭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上揭基準者,得再申請。
(四)續領程序: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上揭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獎生。
(五)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不包括由就讀學校所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
(六)倘有不符合上開申請資格情事,將由僑務委員會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僑務委員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