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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初領及續領

依據: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新生:已取得「114學年度符合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成績名次證明書

(二)舊生:

1、曾獲本獎學金,且無休學紀錄者。

2、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

3、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或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收件日期:2025年9月12日止。

三、申請手續(紙本交件)(請勿裝訂):攜帶下列應備文件,紙本繳交至學務處僑生組。(活動中心2樓)

四、應備文件:

(一)新生:

1、114學年度在學證明影本(正、反面)

2、居留證影本(正、反面)(新生若尚未申辦居留證,請於申辦完成後補交)。

3、「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

4、「114學年度符合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成績名次證明書」影本

5、獲獎證明文件影本

(二)舊生:

1、114學年度在學證明影本(正、反面)

2、居留證影本(正、反面)

3、113學年度上下學期(含排名)成績單(請至第一醫學大樓2樓機器列印),不接受「成績通知單」及「校務資訊系統成績截圖」。

五、獎學金金額:

優秀:

1、新生:每名每月新臺幣12,500元整。

2、舊生:每名每月新臺幣10,000元整。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說明:
一、依「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點規定,第一學年(新生)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檢附海外聯招會或大學之錄取通知書及獲獎證明文件(均提供影本即可),第二學年以後(舊生)符合續領條件者應檢附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並由學校完成初核後,造具申請名冊(如附件),併同前述表件,函報本部申請,來函並請提供學校帳戶資訊(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統一編號)。
二、依本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英文名稱簡稱IMO、IPhO、IChO、IBO、IESO、IOI)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得申請本部優秀僑生獎學金。就本學年度入學學士班新生已取具前述國際獎項,經海外聯招會分發者,業經本部核定並函知就讀學校,至如係透過各大學單獨招生管道入學或於海外聯招會分發後方取得該等國際獎項者,得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檢附獲獎證明文件,經就讀學校初核後,併同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部分符合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者,已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參加本部菁英僑生獎學金之遴選,本部另行函知遴選通過名單;經遴選通過者,其原核定之獲獎資格及待遇由「優秀僑生獎學金」調整為「菁英僑生獎學金」。
四、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113年2月1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