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 112及113學年度本會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僑生續領
發布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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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揭獎學金續領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獎學金金額:
1、頂尖獎學金:每學年新臺幣(下同)26萬元。
2、傑出獎學金:每學年10萬元。
(二)獎學金受獎期限:
1、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4年。
2、自當學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3、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
其於休學學年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無須繳回。
4、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
5、受獎生經擬轉出及轉入學校核准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會、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
(三)續領資格:
1、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
2、頂尖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或85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傑出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或80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
3、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4、前一學年成績未達上揭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上揭基準者,得再申請。
(四)續領程序: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上揭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獎生。
(五)經費請款及結報:
1、獎學金由本會將該學年獎學金依學期分為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獲獎獎學金二分之一經費,學校應於本(114)年9月30前請撥;第二次撥付賸餘經費,學校應於明(115)年3月31日前請撥。
2、學校應依本會經費撥付方式分次檢送收據或領據,及檢附受獎生領據或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報;第一次經費結報期限為本年10月31日前,第二次經費結報期限為明年5月15日前。
3、如有受獎生經廢止或撤銷受獎資格時,相關結餘款併同繳回。
(六)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不包括由就讀學校所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
(七)倘有不符合上開申請資格情事,將由本會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請貴校依前揭說明程序於本年9月30日前檢送續領受獎名冊(如附件)及學校收款帳戶資訊,以利辦理後續第一次核撥獎學金事宜。
四、至有關114學年度本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受獎生名單暨初領作業須知,將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