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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 113、114年度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團保)

一、依據本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3點:「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自抵臺註冊之日起,得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六個月。……。」

 

二、113114年度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個別保險效期6個月僑生自付新臺幣600下學期學校會協助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健保),空窗期間有學生團體保險,若覺得不足者,可自行選擇校外投保,或向僑生組申請團體保險(新臺幣3,000元/6個月),門診給付相同症狀每日以一次為限,理賠上限為新臺幣1,000元(含掛號費),門診醫療手術理賠上限為新臺幣7,000元;住院期間給付同一次住院理賠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萬元。就醫費用於繳納後,檢附收據正本及就診單或診斷書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下列為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理賠申請書及理賠申請流程說明各乙份。

 

理賠申請流程說明

. 填妥理賠申請書(由學生親簽)

. 備齊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

3.收據正()

4.存摺影本

5.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6.護照影本

.繳交至學務處就業服務暨僑外生輔導組

.學校確認僑生身分(請於理賠申請書蓋章及填寫學校基本資料)

 

理賠項目及說明(2024.03.15更新)

項目

說明

()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醫院或診所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或X光檢查等之全部費用),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1,000元」為限。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型擇優

實支實付型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1,000元」為限:

1.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120,000元」為限:

1.   醫師指示用藥。

2.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   掛號費及其證明文件。

4.   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

5.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日額給付型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1,000元」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