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說明
發布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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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申請休、退學時間 | 退費比例 | 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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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日含當日前 |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 |
|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 |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 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
|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 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
|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 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
|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