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僑生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港澳生應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辦法」申請入學(法令如有修訂,概以教育部公告為準)。 

身分資格

  1. 僑生: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2. 港澳生: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3.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

  • 註一: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註二: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居留中斷。惟於該採計期間之起訖年度,則就分屬該二年度之採計期間內有無在臺灣停留期間逾 120 日予以認定。 
  • 註三: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以利審核。
  • 註四: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規定申請入學。 
  • 註五: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 註六:僑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申請入學。 
  • 註七:港澳生在臺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但港澳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 註八:本項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 註九: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學歷資格

  1. 在當地華文中學、外文中學或相當於臺灣高級中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且經我政府駐外館處或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若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離校證明不得視為畢業證書,僅得作為同等學力之修業證明。 
  2.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3. 持境外學歷申請入學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