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身分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撤銷錄取資格

錄取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或所繳驗之各項證件有假借、冒用、剽竊不實、偽造或變造欺詐等情事,如錄取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已畢業者,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簽證發放

任何項目的錄取通知書都不能保證簽證的簽發。簽證只能由領事事務局、外交部或臺灣駐外代表處核准。部分臺灣駐外代表處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中文語言能力證明(就讀中文授課項目)或英語語言能力證明(就讀英文授課項目)申請簽證。 有關簽證申請的要求,請聯繫您所在國家或附近的臺灣海外代表處。

喪失外國學生身分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因品行不端、學業成績不佳或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以後不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再次申請入學。

申請規定依循

外國學生的入學申請依據教育部的「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長庚大學學則以及「長庚大學外國學生招生簡章」進行。如果英文與中文版本之說明有任何差異,請依照中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