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3 日修定 第一條 針對指定用途於特定團體會員及外部人士之捐款,收取該筆捐款 10%之金額(四 捨五入至整數位)作為行政管理費。 第二條 開立正式收據予該捐款人。 第三條 核銷方式: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會員及外部人士,以合法之發票及收據實報實銷。 二、依表單填寫並黏貼單據(如附件),經團體會員負責人簽核後申請核銷。 三、以每季核銷為原則。 四、針對與本會簽訂雙邊合作意向書之指定用途捐款,將設立專戶管理,並依意 向書約定辦理核銷。 第四條 以郵局之存簿帳戶為接受捐款之用,並以帳目紀錄為區分。 第五條 本施行細則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