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外實習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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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31
115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說明依據115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115011),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本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說明如下: 一、履約期間 115年8月1日00時起至116年7月31日24時止。 二、保障範圍及內容 本保險承保非因疾病所引起之突發意外事故(24小時保障),例如天災、交通事故等;惟酒後駕車、自殺等情形不予理賠。 依實習合約性質分為「工作型」及「一般型」: (一)工作型 適用對象:系所與合作機構簽訂之實習合約為僱傭關係版本者。 定義:於實習期間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 保障內容: A.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B.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10萬至200萬元。 C.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障:門診(含急診)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5萬元。 D.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保障: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C+D項目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二)一般型 適用對象:系所與合作機構簽訂之實習合約為非僱傭關係版本者。 定義:於實習期間全程未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且不適用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實習契約之實習學生。 保障內容: A.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400萬元整。 B.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20萬至400萬元。 C.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障:門診(含急診)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10萬元。 D.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保障: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E. 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增額保障: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C+D+E項目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給付10萬元。 三、保險期間 可投保一年、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6個月、5個月、4個月、3個月、2個月、1個月(不滿1個月視為1個月)、1日 四、保險費(單位新台幣) 保險期間 工作型 一般型 12個月 382元 669元 11個月 363元 636元 10個月 344元 602元 9個月 325元 569元 8個月 306元 535元 7個月 287元 502元 6個月 248元 435元 5個月 210元 368元 4個月 172元 301元 3個月 134元 234元 2個月 96元 167元 1個月(含不滿1個月) 57元 100元 1日 19元 33元 115年「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生團體保險」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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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19
轉知教育部來函:重申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確保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詳如說明,請查照。一、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其性質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由學校針對系所屬性及發展,對應產業發展需求及核心專業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妥善規劃學習內容,先予敘明。 二、實習合作機構應由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先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等,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後續經學校校外實習委員會確定後始得列為實習機構名單,不得要求學生自行尋找實習機構;且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目標妥適安排,不得由學生逕予參加校外單位開辦之計畫或活動折抵實習課程學分。 三、倘實習機構為跨國企業,請學校優先考量陸港澳以外之國家地區,或規劃與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機構合作;若經學校周延評估後,仍有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校外實習之必要性,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規定,先報經本部許可,始能與大陸地區進行實習合作。 四、另重申本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規定,以學校名義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皆應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及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本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另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活動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對陸方主動邀約應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