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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辦法」已於114年6月24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辦法因應教育部「111學年度大學校院實習課程書面審查作業」委員改善建議修正,於114年6月24日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預計於114年10月校務會議提列報告案備查。
二、「學生實習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滿意度調查問卷及新增滿意度分析欄位,並新增「不適應之輔導與轉介處理」之相關條文。
三、「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五點擬修正為「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檢附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全文及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