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公告內容說明:
一、依行政院國科會101年7月2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4220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劃線粗體字):
(一)國外出差旅費分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主要修改內容:
1.生活費: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其中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工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他它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2.辦公費:出差人員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其禮品交際費及雜費包含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及租車費等費用。
(二)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1.簡任第十二等以上(等同本校俸點550)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請事先洽人事室確認),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2.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三)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四)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報支規定:
1.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2.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
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3.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
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4.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
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五)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六)本要點修正後,依出差期間適用規定,新規定生效前,已預訂之出差各項費用,得適用舊規定。
其他修正條文詳如附件一。
依行政院98.7.3院授人給字地0980063091號函,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外交部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如附件二)。
若有其他疑問,可洽各學院負責人員
醫學院
羅世宏、簡意玲
3401
管學院
林雅羚
3400
工學院、通識中心
莊金煜
5276
會計室
張婷琦
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