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申辦時間:每年三月初旬
n 承辦人員:陳美玲、陳淑貞
n 聯絡電話:5377、3401
n 法令、規章依據: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及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n 注意事項:
一、校預算不以單位分配方式編列,係各單位之最基層單位依其工作機能,由該單位按學校發展及教學、研究計劃提出預算。
二、特定項目由相關部門負責編製預算:
1.人事室:薪資統一由人事室依據教學部門提供增聘教師人數及行政人員名額編列人事費用。
2. 圖書室:教學單位提供增購書籍、期刊、影帶等資料,交由圖書室負責編列。
3. 總務處:學校依發展所興建之宿舍、教學大樓等,依工程進度,編資本性預算。
4. 會計室:財務計劃有關借款之利息等負責編列預算。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每日辦理
n 承辦人員:陳宗佑
n 聯絡電話:3400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規則、各類核決權限表
n 注意事項:
一、通則:
1.費用核銷須取具發票或收据等憑証,並注意抬頭須為長庚大學,統一編號為02612701,發票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發票日期不得跨越會計決算日期(每年
2.發票或收据應依規定貼於單據粘貼單並依核決權限規定呈有權核決之主管,如有相關附件亦一併呈核。
二、付款方式:
1.員工薪資及代墊款直接轉存入員工戶頭,不須至出納領款。
2.水、電瓦斯等公共費用採專戶扣款方式。
3.廠商領款以匯款方式處理。
4.受款人要求支票取消抬頭,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時,須另填〝用印申請單〞載明取消項目,呈一級主管核准,送出納部門於付款時憑以取消,但暫借款項得以〝暫借款申請單〞代替。
5.依防治洗錢法規定支付金額壹佰萬元(不含)以上者,不得取消抬頭。
三、稅額扣繳:凡各類所得如薪資、利息、授課、鐘點費、演講鐘點費、稿費、審稿費(領据應貼千分之四印花)、租金、中獎等超過起扣額均須依扣繳率辦理扣繳,外籍與國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均不相同,請參閱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行政院發佈)。以暫借款支付上列項目時須先預扣稅額後餘額交付受款人,稅額部份由學校按期繳交國庫。
四、費用報銷以統一發票、收據(抬頭長庚大學統一編號02612701,用膠水粘貼在”單據粘貼單”上。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每日辦理
n 承辦人員:陳淑貞
n 聯絡電話:3401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國內外出差辦法
n 注意事項:
一、國內部份:
1.出差分為長程及外勤(短程)二種,單程50公里以上為長程出差。
2.長程出差時,出差單由一級主管核准。
3.原則上由洽公單位安排招待所供出差人住宿,惟招待所客滿時出差人需洽與本校有合約之旅館住宿,並取得發票或收據,按住宿費每日1,800(台北市2,600)元報銷(如未檢附憑証者按規定七折報支)。
4.交通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並取得票根,如無票根依國光號票價,國光號未行駛路線依中興號票價申請報銷。
5.出差膳雜費按日數支給,但在上午上班後出發或下午下班前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二,下午出發或午前銷差當日應支三分之一。
6.外勤在三小時以上於上午七時以前起程者得得支早餐費一佰元,下午一時以後銷差者報支午餐費一佰陸拾元,下午七時半以後銷差者報支晚餐費一佰陸拾元。
二、國外部份:
1.國外出差需填寫出國申請核定表。
2.參加國外會議時填寫教職員參加學術會議申請表。
3.機票需託請台塑大樓總管理處出入境室辦理(電話400-8419);出差人特殊原因須自購,於請款時需檢附出國申請表,機票及代收轉付收據先送台塑大樓總管理處出入境室,經其核定票價後辦理報銷。
4.出差人按國內外出差辦法所規定項目及金額辦理費用報銷。
三、其他:遇費用調整時,請參閱相關規章規定核銷。
n 各項標準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 規章制度 > 出差
交通費無憑證報支標準表 規章制度 > 出差
計程車費報支標準表 規章制度 > 出差
國外出差日支生活費標準表(人事室) 規章制度 > 出差(113.3.20修正)
國外出差日支生活費標準表(人事室) 規章制度 > 出差(114.1.16修正)
出差旅費標準表(114年前) (政府補助款專用)
出差旅費標準表(114年後) (政府補助款專用)
n 承辦單位:會計室
n 承辦人員:請參照會計室成員簡介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隨時辦理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審計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財務管理規則、資材管理規則、固定資產管理準則等
n 注意事項:
一、核銷政府補助款,憑證正本粘貼政府規定之粘存單,並註明核銷案號及項目。
二、政府機關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預算科目 |
注 意 事 項 |
一般原則 |
1.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造假應負相關責任。
2.計劃核銷依合約書簽訂內容辦理,如已辦理計劃變更並獲核准,則依變更後之內容辦理。
3..經費項目間流用依個別合約或各機關規定之流用比例及限制辦理。
4.支出憑證應按經常門及資本門分冊裝訂,並依預算科目分類,且依序編號,各類預算科目間以隔頁紙分隔。
5.核銷時如有資本門請附上固定資產增加單(使用部門一聯、管理部門一聯)。
6.用以核銷之憑證須為原始憑據,正本遺失以影本代替需經商號及經手人、主管核章。
7.買受人須為本校抬頭名稱,"長庚大學〞,統一編號為〝02612701〞,地址為〝桃園市龜山鄉文化一路259號〞。
8.原始憑證須註明購買日期,且為計劃期間內之憑證方可核銷。
9.憑證塗改處須核章(須為原經手人),核章須清晰易於辨認, 塗改處須核商號負責人章,但大寫金額不得塗改須重開。
10.支出憑證內之品名欄位若有外文名詞或代碼者,須加譯註中文名稱。 11.國外採購案須檢附請購單、外購同意書、發票、外匯水單(匯率計算)及國外收款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12.憑證金額須有單價、數量計算,不能只寫乙批,須有明細內容及計算式。 13.若有校內相對補助經費,報銷單據須註明使用校內抑校外經費,且優先使用校外經費,使用校內經費須依校方規定辦理。
14.請妥為管制經費核銷,按時分散報銷,不可集中於結案前報銷,將有消化預算之嫌,嚴重者將被移送法辦,請特別注意。
15.本校付款採電匯支付,若廠商未曾與本校往來,請先洽辦匯款帳戶登記 ;登記卡於本校網路之行政服務--會計室--表單下載。 16.同一報銷項目憑證可合併粘貼以節省紙張簡化作業,請配合。 17.若須使用有關表單、查詢經費餘額、核銷規定可於本校網路之部門版面→會計室瀏覽,歡迎利用。 18.與計劃相關之費用,方可報支。
29.為配合校方年度,每年7月學年度結帳,7月前憑證請於會計室公告時間內送達會計室核銷,逾會計年度憑證不予報銷。 |
人
事
費 |
1.人事費須按實際到職日起支薪,年獎準備金不得流用,若有溢領部份須繳回。
2.各項人事費之支出憑證須填註具領人之身份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里鄰要填),並由具領人簽章。
3.臨時工之支出憑證須按日計酬、填註實際工作日期及每日工作內容。計劃下之專、兼任助理不得再支領臨時工資。
4.稿費應註明每千字單價及全文字數,並須檢附文稿,收據貼印花千分之四。已支領計劃研究津貼者不得再支領本項費用。
5.撰寫計劃書、執行報告及成果報告等,不得報支稿費或譯稿費。
6.屬工作協調性質、工作報告及檢討之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非以專家身分出席者,亦不得支領出席費或鐘點費, 其核銷須附開會通知或訓練課程表、簽到紀錄及會議紀錄。已支領計劃研究津貼者不得再支領本項費用。
|
業
務
費 |
1.圖書、期刊及電腦軟體(加註內容)請檢具點收證明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未列預算者不得報支),連同憑證一併核銷。
2.文具須詳列品名、單價及數量。
3.郵費須註明收件人、收件人地址及用途。
4.國際電話費須檢附明細表,註明受話人,並敘明具體通話事由。
5.電話裝機費,私人電話費不得報支。
6.影印資料請說明用途並檢附樣本(如數量多以封面及最末頁附上),並註明中文摘要。影印圖書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報支費用。
7.印刷須說明用途並檢附樣本。
8.報支機構公務車油脂費須於憑證上鍵入車號,並註明路程及用途。如有特殊原因,必須報支私人車輛油脂費者,須敘明理由。
9.凡開會所須之食品、飲料、點心及便當等餐費,須附開會通知、簽到紀錄及會議紀錄。
10.健、勞保費僅能核銷由校方負擔之部份,且該項支出應檢具原始憑證,如原始憑證無法分割,應編製支出分攤表。由受雇人員自行負擔之健、勞保費,不得於計劃下核銷。
11.刻章須於憑證上加蓋所刻樣式。個人私章不得報支,計劃章未延期者僅得報支乙個。
12.調查訪視費須檢附問卷及受訪者名單。
13.資料譯碼及鍵入費須附問卷及譯碼簿,並註明資料長度及件數,計劃助理不得支領本項費用。
14.購買禮品須檢附受贈者名單註明與研究關係。
15.電腦使用費應列示使用期間,計費標準。
16.電腦週邊應列示內容,如非耗材逾一萬元不得以其他費用報支。
17.資料處理費、檢索費應註明內容(附樣張)、計費標準。
18.各項公會費、年費非屬補助項目不得報支。
19.論文發表費附 抽印本,並註明補助單位字樣,方可報支。
20.非計劃內人員不得報支研討會報名費、註冊費。
|
維護費 |
維護費須註明所維護物品之品名,並檢附所維護物品財產卡影本,財產卡影本請加蓋保管單位章。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只須加註固定資產編號) |
旅
運
費 |
1.出差申請書須敘明具體出差事由。
2.核銷時請檢附出差申請書,並填註出差旅費報告書,且按日敘明支出明細。
3.運費須註明寄送物品、收件人、地址及用途。
4.非執行本計劃之相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
5.出差交通費按實報銷,但不得報支計程車費,住宿費未取得憑證者依各職級標準二分之一列支。 6.出差自行開車者僅可報支公路客運最高車價報支。
|
材料費 |
1.計劃核定後即請採購使用,結案前六個月始提出者加註原因說明(密集自行採購亦同)。
|
設
備
費 |
1.根據經費編列之規定,單價一萬元以下之設備得編列於業務費或材料費項下,惟核銷時需檢附點收證明書一併辦理。(衛生署案才可以)
2.各項設備核銷時,請檢具財產增加書,連同憑證一併核銷。
3.資本門(設備費)不得與其它預算科目流用。
4.一般辦公事務設備,如辦公桌椅、櫥櫃、檔案櫃、置物架、書架、吸塵器、空氣過濾器、影印機、打字機、電話機、傳真機、電視機、護貝機、裁紙機、電子積木…等均不得編列採買
5.報支病床 等須先核備。
6.研究計核定後請即時請購使用。
|
管理費 |
管理費須以原始憑證(水、電、瓦斯或人事等費用)核銷,如原始憑證無法分割,應編製支出分攤表。 |
n 承辦人員:簡意玲
n 聯絡電話:5015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隨到隨辦。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資材管理規則、買賣合約書、固定資產管理準則、核決權限表及授權書
n 注意事項:
一、 發票之買受人抬頭、統一編號、金額等不能塗改、更正,如有錯誤應要求廠商重新開立。
二、收料單與發票之廠商須相符。
三、發票上註明請購案號須與收料單上相符。
四、超短交應依〝資材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五、凡以重量付款而又無固定包裝者,需附磅單,但過小磅重未付磅單時,須至資材料庫過磅,收料單應呈課長或科主任核簽。
六、設備收料之材料檢驗表須送財產管理部門會同驗收。
n 承辦人員:陳淑貞
n 聯絡電話:3401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每日辦理。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工程付款管理作業辦法、零星工程作業辦法
n 注意事項:
一、須將廠商基本資料及工料金額建檔完成,始可送發包部門辦理招標事務。
二、開工前承包廠商應簽認〝工程承攬切結書〞及〝施工安全告知單〞,送院校區工安部門確認,否則電腦即管制工程不得申辦付款。
三、零星工程申辦付款應檢附〝發票〞、 〝零星工程彙總付款明細表〞、 〝工程承攬切結書”、 〝施工安全告知單〞及〝滯料進(出)廠清單〞,若有保固責任者應另附工程保固書〞。
四、新建工程如議定需預付款時,其累計預付款金額不得大於合約約定預付款上限;各次預付款簽辦時,均須先設定沖銷計劃(沖銷起始及全數沖畢之進度時點)呈准後再憑以輸入電腦立案管制。
五、工程承攬商施工品質,進度等發生重大異常,經工程會議主管指示或提報異常呈准後,即管制該工桯估算款不得先付後審。
六、〝工程保固書〞經工程承攬商簽具送工程部門核查無誤後即併驗收付款案件送會計部門審查付款,會計審核後再送工程部門轉委託部門存查。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隨到隨辦。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等
二、規章:財務管理規則、核決權限表、授權書、國內外出差辦法
n 注意事項:
一、暫借款申請單,應依實際需要載明需款日期,並以需款當日領款為原則。
二、暫借款預計報銷日期之填列,暫借期間除因特殊情形詳具理由外,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三、暫借款未用之金額,經辦部門應填〝繳款單〞並載明原因向出納部門繳款。
四、支付壹佰萬元(不含)以上款項,依〝防治洗錢法〞規定支票不得取消抬頭。
n 申辦時間:各計劃執行完畢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財務管理規則
n 注意事項:
一、各計劃收支除依校方規章辦理外,尚須依政府相關法令及各計劃合約書之規定辦理。
二、每月依據電腦列印之明細表與粘貼單整理核對,並分各案暫存歸檔。
三、各計劃執行完畢,依電腦明細表與原始憑證加總無誤後編表。
n 承辦人員:各承辦人
n 聯絡電話:5015、5276、3401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每日不定時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財務管理規則
n 注意事項:
一、繳款單須粘妥於收入清單內並核對收支總數與帳載相符。
二、原始憑證、粘貼單須粘妥於轉帳清單內,並依序號裝訂,如附件另存須於轉帳清單註明。
三、校外政府補助款案件,正本粘貼單於轉帳清單核決後抽出,依補助款項目、案號分類存放。
四、憑證整理完成放置於檔案櫃內備查。
n 承辦人員:各承辦人
n 連絡電話:5015、5276、3401、3400、3401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隨時辦理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得稅法等
二、規章:財務管理規則、會計制度
n 注意事項:
一、轉帳清單即記帳憑證,亦俗稱傳票。
二、單項作業(如薪資、批價、資材、固定資產管理等)由電腦按所設定傳票要件列印相關轉帳清單。
三、帳務經辦依據審核完畢之費用性原始憑證編製轉帳清單。
四、依憑證性質按各部門選用正確之會計科目。
五、款項之支付依據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n 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每月月終及年度終了
n 法令、規章依據:
一、法令: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
二、規章: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規則
n 注意事項:
一、須查核未核決及立沖帳異常資料並調整正確。
二、須查核電腦總帳、明細帳是否相符及借貸是否平衡。
三、年度終了辦理調整事項後,電腦決算並列印相關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