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放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醫放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課委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助教評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甄選研究生擔任本系教學助理(以下簡稱TA),依「醫放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訂定本作業細則。
第二條 TA評核委員會
由本系指派3位教師組成。
第三條 TA申請資格
本校非在職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皆得申請,但以下列之一為原則:
一、 碩一同學中甄試及各組考試成績前兩名。
二、 碩二全體同學(碩三以上(含)不提供)
三、 博五以下(含)博士班學生
四、 家境清寒者
五、 無法從指導教授研究經費獲得任何補助者(需附指導教授證明)
六、 非本系學生,因課程需要經授課老師推薦得以申請
第四條 TA申請方法:符合申請資格的同學填具表單,並勾選有意願擔任TA之課程。
第五條 TA評核及選用
一、 碩一:依甄試或考試成績與工作內容評核選用
二、 碩二:依學業成績、研究生表現及工作內容評核選用
三、 擔任本系TA之優先順序如下:
1. 碩一甄試正取入學就讀前兩名
2. 滿足課程教師所需之資格
3. 家境清寒者
4. 無法從指導教授研究經費獲得任何補助者
5. 參考過往擔任助教時之表現
6. 碩班TA的選用以碩二為先,博班TA的選用以博二以上(含)優先
第六條 TA續任性評核
一、 每學期進行TA評核與選用作業一次
二、 學期中,若有不適任情形發生得臨時召開會議取消其TA資格,並依據評核結果遞補。
第七條 其他
一、 碩一擔任應用數學TA者,在符合續任性要求的前提下,碩二必須連任應用數學TA。
第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細則經本系教學委員會通過,呈所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