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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放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醫放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97828

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課委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820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827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927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27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課委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822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助教評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810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9

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6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甄選研究生擔任本系教學助理(以下簡稱TA),依「醫放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訂定本作業細則。


第二條 TA評核委員會

       由本系指派3位教師組成。


第三條 TA申請資格

       本校非在職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皆得申請,但以下列之一為原則:

一、        碩一同學中甄試及各組考試成績前兩名。

二、        碩二全體同學(碩三以上(含)不提供)

三、        博五以下(含)博士班學生

四、        家境清寒者

五、        無法從指導教授研究經費獲得任何補助者(需附指導教授證明)

六、        非本系學生,因課程需要經授課老師推薦得以申請


第四條 TA申請方法:符合申請資格的同學填具表單,並勾選有意願擔任TA之課程。


第五條 TA評核及選用

一、        碩一:依甄試或考試成績與工作內容評核選用

二、        碩二:依學業成績、研究生表現及工作內容評核選用

三、        擔任本系TA之優先順序如下:

1.      碩一甄試正取入學就讀前兩名

2.      滿足課程教師所需之資格

3.      家境清寒者

4.      無法從指導教授研究經費獲得任何補助者

5.      參考過往擔任助教時之表現

6.      碩班TA的選用以碩二為先,博班TA的選用以博二以上(含)優先


第六條 TA續任性評核

一、        每學期進行TA評核與選用作業一次

二、        學期中,若有不適任情形發生得臨時召開會議取消其TA資格,並依據評核結果遞補。


第七條 其他

一、        碩一擔任應用數學TA者,在符合續任性要求的前提下,碩二必須連任應用數學TA


第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細則經本系教學委員會通過,呈所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