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民國101年10月11日 經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1月15日 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03月12日 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1月12日 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名稱:本博士班 依教育部核定為「長庚大學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博士班」(以下簡稱本系)
英文為(PhD Program, Department of Medical Imaging and Radiological Sciences, College of Medicine, Chang Gu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依學校規定辦理。
四、修業期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依學校規定辦理。
五、學分:
畢業學分:33學分(含論文),包含論文6學分,(共同)必修15學分,選修(至少)12學分。
六、課程:
- 必選修科目: 依該入學年度公布之博士班必選修科目表規定辦理。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若於碩士班修業期間,曾修讀本系必修課程並及格者,經授課老師同意者,得予免修。
七、論文指導:
(一)本系對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
(二)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向所長推薦二至四位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或同等資歷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長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指導教授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
八、指導教授:
(一)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有一位主要指導教授,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
(二)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第一個學期結束前必須選定主要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選定同意書。選定後未經該指導教授同意,不得擅自更換。
(三)主要指導教授需為本系專任老師。
九、博士班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 目的:確認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博士生應具備之論文研究的學識基礎。
(二) 資格: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三) 方式:考試分為筆試與口試。
(四) 應考條件及時限:
1. 修畢必修科目之"放射與核物理", "影像解剖及生理學" 與 "生
物統計學"且成績及格者。
2. 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參加博士班資格考試。
3. 筆試科目及口試科目考試每人各有兩次機會。
4. 口試科目須在筆試科目及格後方得報考。
(五) 考試時間:
1. 筆試科目每年三月與十一月舉行,一月及九月初於系所網頁及系辦公佈欄,公布考試時間(地點另行公布),報名截止時間為一月底及九月底,應考學生應於報名截止前繳交博士班資格考筆試申請書。
2. 口試科目考試時間則由學生與指導教授自行擬定,並於口試時間一個月前報名。
(六) 筆試科目範圍:(七科目選二科目; 每科目各一份考卷)(各科參考書目另行公布)
- 放射診斷物理
- 放射治療物理
- 輻射生物
- 醫學影像處理
- 核醫物理暨藥物學
6. 放射醫學(三選一:影像診斷學,核子醫學診斷學,放射治療學)
7. 專業指定科目 (指導教授提出,由筆試委員會決定專業科目內容)
(七) 筆試科目細則
1. 筆試考試時間
筆試考試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2. 筆試及格標準
- 筆試考試各科目滿分為100分,每一科目皆達70分者始為及格。
- 任一科目未達70分者,得重新依期限提出該科目第二次考試申請
- 第二次考試仍有未通過者,得由論文指導委員會指定修習相關課程(以一次為限),成績達80分(含)以上者,始為通過。
- 考後一個月內,於系辦公佈欄公佈資格考筆試通過名單,並發予資格考筆試通過證明。
- 資格考筆試委員會組成辨法
- 資格考筆試委員會由3~6人組成,設召集人1人,其他委員由召集人召集相關筆試科目出題教師擔任。
- 資格考筆試委員會需負責出題、閱卷及決議各科目有疑義之題目與答案。
- 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專業指定科目出題委員。
(八) 口試科目細則
1. 口試及格標準
每一位口試委員以無記名方式勾選口試結果:(1)通過(2)不通過,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勾選通過者口試及格,未達二分之一委員勾選通過者口試不及格。
2. 口試考試內容
學生需事先準備「個人專長簡介及研究計畫綱要」,作為口試委員發問之參考。
3. 口試委員會組成辨法:
口試委員會由至少三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口試委員,但不得擔任口試委員會召集人。校外人士擔任口試委員至少1人。口試委員中須至少包含一位正教授。
(九)「個人專長簡介及研究計畫綱要」之撰寫規定
1. 報考口試科目考試之同學,於報名時須繳交A4大小之至多五頁打字「個人專長簡介及研究計畫綱要」。
2. 「個人專長簡介及研究計畫綱要」之內容,須包括以下各項資料:
1)個人學經歷簡介 (大學、研究所、及相關工作)
2)學科專長簡介 (相關專長及曾修習之專長課程)
3)研究計畫綱要 (指導教授、研究摘要、主要研究內容)
4)其他有關個人專長及研究計畫之資料
- 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通過資格考核者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並得以參加學位考試。
十、學位考試: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及完成本辦法中第五、六項中所有學分與修課要求證明,向本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學術委員會審核後,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其他應考條件:
1.1 於學位考試前,應就論文相關之研究題目,於國內外SCI列名期刊發表至少兩篇(含)以上之論文,並達以下任一要求,方可申請:
(A) 第一作者之期刊論文兩篇篇(其中一篇可為共同第一作者),,且每篇SCI論文點數(Impact Factor)至少一分或佔專業領域前50%。
(B) 第一作者之期刊論文一篇,第二作者且指導教授列名第一作者之期刊論文一篇,每篇SCI論文點數(Impact Factor)至少一分或佔專業領域前50%。
(C) 其中一篇期刊論文為第一作者,且SCI論文點數(Impact Factor)至少五分或佔專業領域前10%。
(D) 國內外發明專利或技轉金達10 萬元以上可等同一篇SCI 論文點數一分之論文,同一專利限一人抵用,最多以一篇為限。且指導教授須為共同發明人。
1.2 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需為期刊論文通訊或第一作者。
1.3 期刊論文需掛上長庚大學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之正式英文名稱『Department of Medical Imaging and Radiological Sciences, College of Medicine, Chang Gung University』。
註:文章需於博士班就讀期間發表,並以長庚大學學生的名義發表、或長庚大學的老師共同掛名發表,不得為該生碩士論文之內容。
2.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3. 論文考試之前半部為公開發表,應於一週前在院內張貼公告,歡迎任何人員出席並提出問題或表示意見,後半部為不公開考試,僅由口試委員出席。
(三)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人以上(含),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其
中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需依照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至少於學位考試舉
行兩週前,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論文考試:
1.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
(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 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
重考學生,需於修業期限內,依本校與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依本校規定辦理完成手續。
(二)繳交論文數目除學校規定外,另需繳交一本精裝本於系上。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