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第9週之星期一(0:00)至第12週星期五(23:59)。為期4週。
2.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原則。
3. 停修課程後,總修讀學分數仍需符合長庚大學學生選課實施辦法第九條,應 修學分數下限之限制。(除醫學、中醫系外,大三含以下12學分、大四9學分、延畢生及研究生仍有修課學分數即可)
4. 停修課程不計成績、常分,但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
5.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相關規定:https://academic.cgu.edu.tw/p/412-1009-4373.php?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