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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職能治療學系行為科學碩士班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長庚大學職能治療學系行為科學碩士班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甄選本所教學助理(以下簡稱TA),依「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 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細則。

第二條 申請資格
1.以一般生身份入學之碩士班一年級生皆可擔任,在職身份入學之碩士班 學生不具擔任教學助理資格。
2.若第1點之申請者甄選後,仍有TA餘額,則開放其他研究生申請。
3.如為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身分者,應先取得工作證始可擔任。

第三條 評核辦法
1.評核人員由本系所全體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督導單位。
2.每位申請者必須經由指導教授或導師同意,並依據學生之論文研究進度 及課業成績,評估是否適合擔任TA。
3.若申請人數大於需求名額,經督導單位進行評估後錄用。
4.督導單位針對申請人資格進行評估後,將各課程之TA候選名單送交本所 核定後任用。

第四條 工作日誌與助學金給付標準
1.依規定TA每月需填報「工作日誌」40小時,於每月底前完成呈核。
2.督導人員於TA工作日誌管理系統定期進行簽核。
3.每學期開學前依教務處公告辦理聘任,碩士生TA每月8,000元。每月工 作時數以40小時為上限,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勞動部公告 基本工資。助學金每月5日發放,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五條 期中解聘或離職
凡經受協助教師提出不適任案:包括如 TA 學生表現不佳或不配合等有違 其角色及功能的問題、學生休退學暫停學習時,經由系所務會議討論不適 任案或終止聘任通過者,則不再續聘該生,並另擇適當學生遞補之。

第六條 實施與修訂
本評核作業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呈所長核定後實施,並提教務處 備查,修正時亦同。

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