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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學期生活費獎助學金申請暨續領公告(9/11截止)

本所 115-1 學期生活費獎助學金開始受理申請。本次分為「新生申請」及「舊生續領」,不再受理114年入學之學生申請補領。

申請資格

(一)新生申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入學前五年內符合英文能力門檻(詳見申請表)。
  2. 原學士班畢業成績之班級或學系排名前 40.0%。
(二)舊生續領(曾獲核定本所生活費獎助學金且符合下列條件):
  1. 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80 分以上。
  2. 通過上一學期之書報討論。
  3. 取得指導教授推薦函(無格式限制,可參考附件)。
  4. 完成領取獎助學金之義務(詳以下第四點及報名表)

申請時間

自本公告發布日起至 1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中午12:00止。

申請文件

(一)新生申請
  1. 申請表
  2. 英文能力證明影本(須載明通過日期)或原學士班畢業成績排名證明影本。
  3. 獎助學金個人收據
(二)舊生續領
  1. 申請表
  2. 指導教授推薦函
  3. 研究進度報告
  4. 實驗(研究)工作紀錄影本(須累積達80小時;正本由學生自行留存)
  5. 獎助學金個人收據

獎助金額與補助期間

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8,000元,每人最多獎助四學期,最高共計新臺幣192,000元。

錄取名額及排序方式

錄取名額以 5 名為限。申請人數超過名額時,依下列條件排序擇優錄取:

  1. 未領取除學雜費獎助學金以外之校內外獎助學金者,包括企業實習獎助學金、實習津貼等。
  2. 學期成績總平均;新生則以入學成績進行評比。

注意事項

  1. 各類獎助學金之領取資格可能互有衝突或不得重複領取;如同時獲得本校、本所或其他校內外獎助學金,可能須擇一領取。相關規定依當年度公告為準,請於申請前主動向承辦人員確認。
  2. 舊生未達續領條件者,如次一學期符合條件,得於該學期重新提出續領申請,但不追溯補發前一學期獎助學金。
  3. 本獎助學金僅受理新生申請及舊生續領,不受理補領。
  4. 未盡事宜請逕洽所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