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定義: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職業傷害跟職業病的不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常見問答
- 職業傷害公傷假申請流程: (勞工公傷保險請洽人事室)
1.於事故發生7日內通報環安室。
2.填寫職業傷害報告表(如附件)予主管簽名,並附上所需文件(如下),並交至環安室:
**C、D、E為發生交通事故必須附上之文件。A. 診斷證明書(請務必就醫,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應休養日期。
B. 受傷照片
C. 報案三聯單 (上下班交通事故請務必報案,並留報案三聯單,提供環安室影本即可)
D. 上下班交通路線圖 (可以使用google map,並須註明事故發生地點。)
E. 行照及駕照影本。
3.環安室會安排教職員與職業醫師面談,並依傷勢、診斷證明書、以及工作內容評估所工傷假天數,或復工時工作內容調整。
4.文件簽核:環安室→人事室→校長室→校長→環安室、人事室、當事人留存。
- 什麼樣的情況不屬於職業傷害?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無照駕駛)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酒駕)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逆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