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箱檢點表
發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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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3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
「所定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及保持清潔,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查。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充。」
請各實驗室依據實驗室特性添置急救箱物品,並應依法規至少每6個月定期檢查,並保持急救箱內部物品之有效期限。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