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輻射安全防護工作守則
1.嚴禁在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飲食、吸煙、儲存食物 及施用化妝品。
2.絕不可用口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質,操作放射性物質 時應戴防水手套,避免皮膚直接污染。
3.工作時宜特別小心,避免放射性物質頃倒潑灑或 放射性氣體散逸,室內運送以輪桌為主。
4.放射性試驗用具應放在吸收性紙張之襯盤內,沾有 放射性之紙張或廢棄物,依放射性廢料處理辦法 處理。
5.工作時應配戴計量佩章,穿戴工作衣、手套、鞋套 等個人防護用具,在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即換下置 於指定地方,並將雙手徹底洗淨。
6.離開可能污染的地區時,應自行仔細檢查頭髮、 皮膚、衣褲、鞋襪是否受污染。
7.受污染的用具應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俟放射性 自行衰減至背景值時再予以使用。
8.工作場所應定期檢查,如有污染應立即予以隔離。
9.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被器具割傷時應立即檢查,如 發現污染應即予適當醫護處理及診治。
10.如非必要私人物品勿攜入室內,實驗室所產生之 廢料應按規定收集、處理。
11.操作鬆散的放射性物質或加熱處理過程,應在氣櫃 中進行。
12.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應標示放射性標誌及放射 性物質強度。
13.實驗過程中不慎吸入放射性物質,或發生與放射性 物質有關之身體傷害時,應即通知輻射防護人員。
14.工作完畢時,應檢測工作場所如檯面、地面、 氣櫃、水槽等處是否污染,如有污染即應進行 除污。
15.離開實驗室前,應偵測本身是否受到污染。如發現 污染應即依人員除污方式進行除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