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31日臺教高(五)字第1142203388號函及「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辦理。
二、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申請人不得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一情事;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另曾獲得本獎項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依本辦法規定,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以4人為限;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科會傑出研究獎達2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2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教育部推薦,其名額不受4人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8人)為限。
四、為使服務單位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如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人員,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審議過程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審議通過後報送教育部。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五、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其中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為3名,其餘3類科各為4名,共18名,得從缺。
六、歷年來「人文及藝術」及「社會科學」等類科之獲獎案件較少,請學校多鼓勵及推薦此領域之優秀人選。
七、推薦書格式請至教育部網站電子布告欄(https://reurl.cc/QV9VY0)下載,或參考附件。
八、申請流程及時間:(如有特殊情形,建議事先與研發處聯絡人確認,避免延誤及影響申請)
(一)請各學院或一級研究中心於114年12月22日前將推薦書(含中、英文版)、個人CV、送審著作(至多5件)各1式5份送達長庚大學研發處,以便備文。
(二)推薦書(Word格式)及其他資料電子檔請E-mail至rene@mail.cgu.edu.tw。
九、聯絡人:教育部周君儀小姐,電話:(02)7736-5790,E-mail:chunyi@mail.moe.gov.tw。
※敬請各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在申請計畫或從事研究時,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與學術倫理之規定。
公告單位:研發處
承 辦 人:葉美君 (分機 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