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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公告】「長庚醫學研究計畫補助費」使用注意事項

一、「長庚醫學研究計畫補助費」之核發,均依據「長庚醫學研究計畫補助費作業管理辦法」(如附件)辦理,請各計畫主持人確實依據該辦法規定動支各項經費;如該辦法日後有修正,亦請依補助機構最新公告之修正版辦理。

二、第一章第1.2條第(4)項規定:長庚大學、長庚科技大學編制內專任教師/研究員且為本院合聘之研究人員,且其院外學術研究計畫應至少 1 人符合上述 (1)或 (2)之條件擔任“共同主持人”共同合作始得補助。

三、第五章第5.2條規定:支用範圍內各項目之支用金額悉依本院相關規定標準辦理,並“優先”以院外經費核支為原則。本規定經與長庚醫院確認,“動支計畫補助費(T)前,該計畫之院()外經費須全額用罄(僅能預留研究主持費)

四、第六章第6.2條第(3)項規定:計畫主持人離職或退休(不含續任顧問者)“前一個月起即停止補助費之支用”,並由會計部門進行決算。如支用經費超過所提撥之相對補助費及BMRP餘額總和者,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償還;如該BMRP尚有餘額,則於離職(退休)當日予以關閉並永久結案,亦不得再行申請支用。本規定所稱停止支用亦包含離職或退休前一個月之憑證。

五、其他「長庚醫學研究計畫補助費」(含當年度相對補助費及BMRP)之動支,請計畫主持人詳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