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各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申請時依「長庚醫學研究計畫作業管理辦法」(如附件一)2.3.1所補助項目詳實編列,另2.3.1 (8)長庚醫院已有提供之項目及補助之費用,不得列入申請費用之編列。不予補助範圍請勿編列及核銷:包含郵電費、影印費(A4紙張)、差旅費、論文發表費、圖書費、文具費、資訊軟體費、電腦及電腦周邊設備費(如碳粉匣)、冷凍及冷藏設備。
二、非通過之計畫書所編列或核定清單所列之項目不予核銷。如原通過之計畫書未編列,計畫主持人因研究計畫需求且符合辦法規定可編列項目,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向醫院提出計畫變更,核准通過後方可核銷。
三、即日起,使用C類計畫經費購買儀器設備及耗材,於開立請購單後,檢附計畫書或核定清單並明確標示該品項,以校內FLOW簽核流程辦理。
四、其他研究相關費用以黏貼單核銷時,亦請檢附計畫書或核定清單(明確標示該項目)呈送。
五、研究所需之常備品(品項如附件二)請詳實編列於計畫書(編列範本如附件三,計畫主持人可視研究需求刪減。以下常備品項:A4紙張、清潔劑、化妝紙、麥克風、延長線、毛巾、香皂,因評估與實驗用耗材較無相關,不得編列於預算內;擦手紙、實驗紀錄簿、口罩為院內可領用清單,亦不得編列),並請各主管詳實核對後覆核使得領用。
六、請主持人確實遵守上述規定,若經查核異常,其C類計畫不予補助項目將由計畫主持人自籌經費支付(亦不得使用個人BMRP及計畫相對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