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空間設備與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促進生物醫學系空間與設備之有效管理與運用,並維持環境安全與衛生,故設立空間設備與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設管環安會)。
第二條: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由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
第三條: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任期二年,主持會務並協調和聯繫運作事項,並於系務會議就本委員會之建議與決議提出報告,俾供決行。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系行政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四條: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議訂本會組織章程
二、共同設備財產之預算編列、申購、存放及報廢
三、訂定空間與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四、空間規劃、新進教師辦公室及研究室之安排、安排各討論室之使用。
五、系公共空間之工程規劃與委託處理
六、配合學校管理課,執行固定資產盤點及財產清點:公用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共同行政用具
七、離職教師財產清點:固定資產移交、個人保管物品移交
八、協助儀器設備與財產管理:整理及保管“共同財產設備紀錄單”,並分配儀器設備的保管人
九、議訂環境安全與衛生管理辦法(安全衛生管理與教育、消防管理、空氣與水汙染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輻射安全防護管理)
十、定期舉辦系之環安與衛生講習與檢查(於九月與三月舉行,每年二次)
十一、配合學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執行固定環保暨安全衛生檢查
十二、資訊安全維護及督導
第五條: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有半數(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得召開。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通過方式議決。
第六條: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