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長庚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碩士班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指派一位委員為主席,委員則由本碩士班教師若干人組成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一、訂定及審查本碩士班有關教學課程之修習科目及必、選、抵、擋修、跨系所科目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及審查各課程規劃負責人人選等事項。
第四條 會議
一、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主席須將決議事項提請碩士班事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五條 附則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