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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_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11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110616日碩士班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50226日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依據
促進本系與各企業之產學合作以及提供學生相關單位實習機會並確保實習單位品質,設立「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
          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由主任指派一位委員為召集人兼主席,委員則由本系教師若干人組成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本系技士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訂定及審查本系(含學士班、碩士班)有關實習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會議
ㄧ、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系(所)務會議。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  附則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