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為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依據「長庚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六條,設置「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組織
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ㄧ、本會由三名委員組成,碩士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並指派一位委員為主席,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訂定及審查本碩士班有關招生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會議
ㄧ、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碩士班事務會議。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 附則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