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碩士班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醫學院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置「碩士班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
一、 碩士班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本會主席,委員則由本碩士班願意參與行政事務之教師組成之。
二、 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ㄧ、本碩士班各項會議、委員會組織章程、辦法之訂定及審議。
二、事務規畫、經費申請、人事、招生、課程等議題之審議。
三、本碩士班學生重大權益問題之處理。
四、推派委員代表本碩士班參加校與院級會議及委員會(按校方或院方規定為當然代表者除外)。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會議
一、 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 本會議之提案,須獲出席者二分之ㄧ(含)以上同意視為通過。重大提案(如修訂本章程)則須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同意則視為通過。
三、 本碩士班設置課程、招生以及學生實習委員會,協助碩士班業務推動,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須提至本會議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獲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後通過,修訂時亦同。
四、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一周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