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生物學教學委員會 會議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5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推動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學教學」教學卓越之所需,研擬本校生物學教學規劃、學習目標及成效審核等事務。於醫學院生物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生物學教學委員會」。
第二條:「生物學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教會)置委員五至十ㄧ名,系主任及本校生物社群成員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聘請系內專任教授組成之。系主任為召集人,或由系主任委派一位生教會會議組織成員擔任。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生物學實驗技士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生教會每二個月召集開會一次。系主任或生教會組織成員1/3以上(含)連署,以書面列舉議案,得向系主任提出臨時會議之開會要求。開會的決定人數為生教會的2/3(含)。生教會討論事項涉及學生、行政人員、兼任教師時,得邀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
第四條:本會議之職掌如後:
1. 訂定全校各系、學程之生物學暨生物學實驗教學規劃、教學目標、學習成效評估。
2. 審議參與生物學暨生物學實驗授課教師的授課分配、安排和輪替。
3. 協助處理私立大學聯合招生之普通生物學學科事務。
4.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生教會之提案,須獲出席者過二分之ㄧ同意時為通過。重大提案(如修訂本章程)則須獲實際參與表決之有效票數2/3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凡經生教會討論之議案,正式列入紀錄,並得作為副本,分送各出席人員及校內有關人員與單位參考。系主任(或委任召集人)應於生教會會議中報告上次會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第七條:凡修改或取消先前由生教會會議表決通過之議案,須由系主任或生教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交系主任,並由系主任召開會議討論。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實際投票之有效票數三分之二 (含)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