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7年04月25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98年02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6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0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8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長庚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由當然委員、自薦委員、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之。當然委員為系主任及擔任學程召集人之本系專任教師,本系其他專任教師亦可依個人意願自由加入。
一、 由系主任指派一位本系專任教師為主席。
二、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系行政助理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一、 訂定及審查本系有關教學課程之修習科目及必、選、抵、擋修、跨系所科目等相關事項。
二、 訂定及審查各課程規劃負責人人選等事項。
第四條:會議
一、 本會每年四及十一月定期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位委員為代理人。
二、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主席須將決議事項提請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四、 本會得於寒暑假另行召開教學評量檢討會,由系主任召集全系專任教師並主持會議。寒假會議檢討前學年第三學期及當學年第一學期課程評量結果,暑假會議檢討當學年第二學期課程評量結果。
第五條: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