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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70425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980220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0224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062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100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0622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0828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長庚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由當然委員、自薦委員、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之。當然委員為系主任及擔任學程召集人之本系專任教師,本系其他專任教師亦可依個人意願自由加入。

一、    由系主任指派一位本系專任教師為主席。

二、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系行政助理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一、    訂定及審查本系有關教學課程之修習科目及必、選、抵、擋修、跨系所科目等相關事項。

二、    訂定及審查各課程規劃負責人人選等事項。

 

第四條:會議

一、     本會每年四及十一月定期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位委員為代理人。

二、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主席須將決議事項提請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四、     本會得於寒暑假另行召開教學評量檢討會,由系主任召集全系專任教師並主持會議。寒假會議檢討前學年第三學期及當學年第一學期課程評量結果,暑假會議檢討當學年第二學期課程評量結果。

 

第五條: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