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長庚大學組織規程第卅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置委員五至十一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由系主任 聘請系內專任教授若干人組成之。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聘請系內副教授擔任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半數),其餘不足委員得聘請校內適當之教授擔任。系主任為主席,委員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主席依前述方式聘任遞補所遺任期。
二、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系行政助理兼任,綜理系教評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一、 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晋級、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
二、 關於教師延長服務之審議。
三、 關於教師講學、研究、進修事項之審議。
四、 其他依法令需經系教評會審(評)議之事項。
第四條:評審
一、 教師之聘任、升等晋級、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及解聘辦法」、「教師晋級評核辦法」及教育部頒訂「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之規定審議。資遣原因之認定,需依本校「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審議。
二、 教師延長服務事項比照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辦法」之規定審議。
三、 教師進修事項依本校「教職員工進修辦法」之規定審議。
四、 其他有關教師校外講學或借調公私立單位依本校相關規定審議。
第五條:開會
一、 本會每年三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或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需經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為通過,並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 除第二項外其餘事項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為通過,始得提報院教評會議。
四、 委員在評審與其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
五年內有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以及曾有學位
論文指導師生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應經
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五、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尊重專業判斷,不宜有低階
高審情形及以不記名投票做籠統之表決。
六、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報告。
七、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六條:申訴
當事人對教評會之決議如有異議,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其他
教師新聘或升等經系教評會審議通過推薦,而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不通過時,關於新聘或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必須重新向系提出申請。同一學年度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八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