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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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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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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系所行政作業及教師教學與研究需要,特訂定本個人電腦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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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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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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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則所稱個人電腦係指:系所(含各教學單位,包括學科、通識中心及資訊中心等)行政作業共用或系所成員(含教師)個人所使用之電腦,不含因研究而購置或儀器配屬之電腦。惟如利用上述研究或儀器電腦兼作個人使用時,亦應列為個人電腦,納入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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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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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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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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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依現有專任員額 (不含研究助理及臨床之教師與職員) ,每人得配設一台個人電腦;如欲另設置NOTES、MIS…等公用作業電腦時,應由資訊中心依實際需求評估同意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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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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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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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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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系所依核定之增補聘教師員額,可於年度預算編列購置電腦費用,由各學院自行決定設備預算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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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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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研究教學規格之閒置電腦可供轉用,則依所編預算進行請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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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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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教師依據上述原則所配置之個人電腦總數,不得超過全系所專任員額數,且不得有依個人條件重複購置或個人使用一台以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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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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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辦理離校手續時,其所屬個人電腦一律轉移至資訊中心統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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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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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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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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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原則配置個人電腦時,應先調配以下電腦轉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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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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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閒置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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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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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統一保管之閒置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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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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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符合需求之閒置電腦,依各單位所編預算進行請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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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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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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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腦配合使用需求如須更新,須依資訊中心公告之汰換標準,或故障後經鑑定符合減損,報經資訊中心審查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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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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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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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置原則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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