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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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章名稱修正為「長庚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第七條)增訂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第八條)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項、(第十一條)修正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之管轄權、(第十四條)增訂事件管轄學校合併或停辦後之管轄權歸屬、(第十六條)增訂事件通報方式、(第十七條)增訂經性平會會議決議以檢舉形式調查處理之規定、(第二十三條)增訂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依行政程序法閱卷、調查訪談方式之程序事項、(第二十五條)增訂得依被害人申請或性平會評估,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等關係、(第二十九條)增訂被害人等對行為人之議處過程,應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三十一條)增訂性平會應討論依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序文及各款執行行為人各種處置措施之分工及內容、(第三十二條)申復提出期限延長至30日,並新增行為人為教職員工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教育部提出申復、(第三十八條)增訂知悉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人員提出退休(伍)或資遣申請時之管控機制。
(三)本校作法修正:1.刪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之條文,僅保留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部分。2.明訂總務處為負責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之權責單位(修正條文第五條)。3.修正前審小組權責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4.修正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流程圖流程圖。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全文及流程圖如附件。
長庚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長庚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