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一○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加強提升各院系學生英文能力與程度特訂定英文畢業門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校大學部各院系學生通過下列任何一項英語檢測標準即達英文畢業門檻:
(一)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及格。
(二) 托福500分(含)以上。
(三) 電腦托福173分(含)以上,網路托福61分(含)以上。
(四) 外語能力測驗(FLPT-English) 平均成績65分(含)以上。
(五) IELTS 5級(含)以上。
(六) 多益測驗(TOEIC) 600分(含)以上。
(七) 劍橋博思國際職場英語能力測驗(BULATS)45分(含)以上。(101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八)培力英檢聽讀測驗230分(單項不得低於100分)及說寫測驗610分(單項不得低於280分)。(11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
三、凡通過上述校外英文能力檢定考試標準者,須持成績單正本及影印本一份至語文中心辦理登錄手續,經語文中心審核後即通過本校英文畢業門檻。
四、除第二條列出之校外英文能力檢定考試外,亦可擇一下列方式:
(一)參加本校自辦之校內英檢考試,通過校內英檢成績,成績標準請依「校內英檢成績通過標準表」(表號: 067000201)。
(二)修習一學期之英文補救教學「英文工作坊」課程,取得及格成績後始予以通過英文畢業門檻。
五、本辦法適用於母語為非英語之學生,母語為英語之學生得檢具SAT或ACT成績辦理通過畢業門檻登錄。
六、本校各院系所碩、博士班學生之英文畢業門檻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七、本辦法自九十五學年入學之各院系學生開始實施,修正時須經教務會議通過。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語文中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