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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22346號函送「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辦理。

二、刪除第二條第五款後段文字,性平會任務「並調查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俾符合現行教育部規範申訴及處理流程「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申調會」(性工法)及「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性騷法)之說明;另依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修正第9條之體例。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本辦法全文。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1140515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