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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部分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 明:

一、旨揭規章業經115年5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明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人數,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