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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規章作業管理之需要修正「規章作業管理辦法」,修正重點為: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爰修訂第三條第一款規程之定義,另並將原第一款內容移至第四款,納入辦法、規定之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及修正後本辦法全文(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