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配合規章作業管理之需要修正「規章作業管理辦法」,修正重點為: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爰修訂第三條第一款規程之定義,另並將原第一款內容移至第四款,納入辦法、規定之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及修正後本辦法全文(如附件二)。
PDF 附件一-0200056規章作業管理辦法-修正前後對照表(1131224行政會議通過).pdf (233.2K) PDF 附件二-0200056規章作業管理辦法(1131224行政會議通過).pdf (136.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