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教師升等及限期升等

教師升等及限期升等

-> 教師升等
   ● 升等資格: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需符合「教師聘任資格」,最近三年內每年
      均須達到教師晉級標準、並通過教師適任性評量才可提出。
   ● 代表著作:代表著作以本職後且三年內出版者為限。同時必須以長庚大學或
      長庚醫院或長庚兒童醫院列名發表為原則(含兼任)。本代表著作必須以申請人
      為第一作者(申請升等教授時,其代表著作得以第一作者、或為責任(或通訊)
      作者)
   ● 參考著作:本職後且六年內出版者為限,申請升等教授需提出論文七篇
      (或七分),升等副教授需提出論文五篇(或五分),升等助理教授需提出論文
      三篇(或三分)。
   ● 相關辦法:教師聘任、升等及解聘辦法

-> 限期升等
   ● 除臨床教師、專案教師及外國語文教師外之新進教師到職後、現有教師於本辦
      法公告實施後,講師須於六年內、助理教授須於七年內、副教授須於八年內申
      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
   ● 於上開年限內未通過者,得獲續聘一年,於續聘一年期間如通過升等者,則予
      以續聘;未通過者,講師自第八年起,助理教授自第九年起,副教授自第十年
      起不予續聘。
   ● 本校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二年。本校教師之配偶生
      產,得檢具申請育嬰假等相關證明文件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每次得延長升等年限一年。
   ● 本校教師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可後,延長
      升等年限二年。
   ● 相關辦法:教師限期升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