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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量流程及對象
● 流程:每年二月公告評量對象,受評教師自行至「 教師適任性評資料彙整系
統 」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後,由系所主管初核,院教評會複核,再送人事室
彙總提報
● 評量對象:
♦ 本校除臨床教師外之各級教師
♦ 新進教師於到任後滿三學年納入評量
♦ 懷孕或罹患健保局所公告重大疾病教師得申請延後一年評量
♦ 留職停薪之教師得予緩評
● 相關辦法: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
-> 評量頻率
● 講師、及助理教授每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二年評量乙次
● 副教授每二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四年評量乙次
● 教授每三年評量乙次,連續二次通過評量後,改以每五年評量乙次
● 評量未通過者,次年需續接受評量
-> 評量分類
● 教師評量分成研究型及教學服務型兩類
● 非學院類教師、以及學院類符合下列各條件兩項(含)以上之教師,得選擇以教
學服務路徑受評,其餘教師則依研究路徑受評。
♦ 滿五十五歲及正教授年資七年以上教師
♦ 擔任二級(含)以上行政主管三年以上教師
♦ 最近三年教學意見調查達全院之前25%或曾獲教學或輔導優良獎項者
-> 評量項目
● 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
● 教學部份之評量:由系所(中心)主管評核,包括教學時數50%、教學表現
佔15%、教學意見調查佔20% 、參加校內外教學提升之活動(如研討會、
工作坊(workshop)及演講等)之時數15%。
● 研究部份之評量:近三年之研究成果依各院,中心之「研究評量標準」評量
● 服務部份之評量:依擔任各級行政主管、導師、社團輔導老師、參加委員會
委員等不同工作核給分數,其中教學型與研究型各有不同之給分標準。
-> 評量標準
● 教學分項成績不得低於該項總分之50%(含)、行政與服務之分項成績不得低於該項總分之30%(含)。
若任一項評分未達上述規定時,視為不通過。
另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總分未達 70分(含)以上者亦視為不通過
● 未通過評量之案件,提校教評會確認
● 教師評量連續兩學年未通過者,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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