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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公告】針對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高教深耕計畫第二期「資安專章」明訂禁止公務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出租場域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請參照附圖。
資安強化參考KPI
三、依據本校111年度資安委員會決議辦理。
四、公務用之資通訊設備(含自購)不得與公務環境(本校校內及對外出租場域)介接。
五、全校辦理外包維護及設備採購時,須於合約及規格中新增禁止使用大陸資通訊設備條文,條文內容參考如下: •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乙方(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訊產品。 •乙方新購置之公務使用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服務或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之產品),例如個人電腦、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均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已購置之公務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為避免資訊外洩,造成甲方(本校)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該資通訊產品不得與甲方設備及網路進行連接。 •乙方願意配合甲方定期辦理資安盤點作業,並落實甲方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原則。 •乙方同意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甲方「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註:大陸廠牌認定參考如下:海康威視(Hikvision)、華為(Huawei)、大疆(DJI) 、歐家控股(OPPO)、普聯(TP-Link)、小米(MI)、大華(Dahua)、中興通訊、海信(Hisense) 、vivo、魅族(MEIZU) 、努比亞(Nubia)、真我(REALME)、 TOTOLINK、騰達(Tenda)、 Foscam、Sugar等)。

附件_行政院第1090201804A號函

 

常見大陸廠牌

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上述廠牌僅供參考。

「陸資廠商」是否禁止使用?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8月11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81360A號函說明, 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原則不列入盤點及汰換範圍 惟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例如:聯想集團(Lenovo)

「在臺陸資廠商」詳情請參閱: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