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才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且收據背面應貼千分之四印花稅。 二、另外有關校對費、編稿費、審稿費、審查費、雖名目上列為稿費項目,但並不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範圍,而列為其他薪資所得。
會計室 敬啟